內政部通過「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修正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010-11-24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本(11)月19日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修正案,本次修正後條文共計42條,修正主軸為簡化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程序、建立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換証制度及放寬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條件,以利提升行政效率、落實專業分工及行政與技術分立、加強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預定於民國100年4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是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 2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該辦法於85年5月29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三次修正,距前次修正92年6月24日迄今已逾七年,實施至今,對於民眾居住安全、健康及品質的維護已發揮相當成效。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簡化室內裝修業申請登記程序為一階段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新增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四年定期換證之規定,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之回訓制度,並且明定住宅用途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部分由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等規定。



發 言 人:陳肇琦 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02-8771-2365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0-11-24


 


本文引自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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